当街叫卖“窃听器”

    本报讯 昨天中午,在市区大世界门口,有一名外地男子正向路人兜售“窃听器”。据称,该“窃听器”可以窃听到20~30米范围内他人的谈话内容,这样的“高科技产品”每只仅售30元人民币。
    这个男子介绍其产品时,讲得天花乱坠。当笔者上前询问,问他是否清楚此类产品对社会的危害时,该男子说:“如果我是卖菜刀的,买菜刀的拿去做什么用还要我管?”围观群众对此说法表示不满。问其是否知道窃听器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产品,该男子称此类产品在义乌“满大街都是”。这时,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将其扭送到城中派出所处理。
    办案人员在调查后发现,所谓的“窃听器”实为老人使用的助听器,仅有声音放大的功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窃听器。公安部门提醒,市民在遇见此类事件时不要轻易上当,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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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本报实习生 朱凌飞 通讯员 谭皓波/文
         特约记者 葛跃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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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出售手机窃听器

“严厉打击手机窃听器的任务十分紧迫.这是保护公民隐私权,减少犯罪隐患的必要措施.” 王全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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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美国:《反视频偷窥法案》规定:“禁止利用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随意拍照,禁止利用微型设备在更衣室、卧室或者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秘密拍摄任何图片”。

  

英国:英国政府曾明令禁止携带多媒体手机进入游泳池、健身房、体操馆和聊天室等公共场所。

  

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使用录像或录音工具非法获取在住宅进行的私人生活有关的消息或图像,以及通过任何报道手段将上述消息或者图像向公众泄露或者传播,构成“非法干涉私生活罪”。

  

法国:《法国刑法典》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私人性质的谈话和在私人场所的形象,构成“侵犯私生活罪”。

  

西班牙:《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发现他人隐私或者秘密,未经他人允许,使用技术窃听、传达、录制或者复制他人声音、形象及其他通讯信号的,构成“发现及泄露别人隐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