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现“手机监听器”公安部门称触犯刑律

  只要知道对方的手机号,便可以监听其一切通话!”“有人在济南山大路上卖手机监听器,一万块钱一个呢!”近日,济南一些本地网站及街头传单上出现了“手机监听器”的广告。公安部门有关人事指出:监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私自使用、交易窃听设备,违反我国《刑法》中有关规定。

  法制处有关人员进一步解释, “即使是公安部门作为刑侦手段,使用监听设备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且有相当规范的使用程序。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通信自由的内容,监听起来更是极为慎重。”  有关人士称,山东省内目前还没有发现和查处过违法生产、买卖、使用监听设备的案件,“但据了解,在北京、广州等地已出现了此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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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出售手机窃听器

“严厉打击手机窃听器的任务十分紧迫.这是保护公民隐私权,减少犯罪隐患的必要措施.” 王全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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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美国:《反视频偷窥法案》规定:“禁止利用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随意拍照,禁止利用微型设备在更衣室、卧室或者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秘密拍摄任何图片”。

  

英国:英国政府曾明令禁止携带多媒体手机进入游泳池、健身房、体操馆和聊天室等公共场所。

  

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使用录像或录音工具非法获取在住宅进行的私人生活有关的消息或图像,以及通过任何报道手段将上述消息或者图像向公众泄露或者传播,构成“非法干涉私生活罪”。

  

法国:《法国刑法典》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私人性质的谈话和在私人场所的形象,构成“侵犯私生活罪”。

  

西班牙:《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发现他人隐私或者秘密,未经他人允许,使用技术窃听、传达、录制或者复制他人声音、形象及其他通讯信号的,构成“发现及泄露别人隐私罪”。